第三人撤销
诉讼的必需条件在具体的条件设定上,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1)提到的程序性条件是指在相关诉讼中,被告由于无法
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出席庭审。
这意味着如果被告人未能参加诉讼的责任并非出于其本身过错,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未能参与,那么他就无权提起撤销诉讼。
(2)至于实体性的条件方面则是指有确凿
证据能够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部分乃至全部内容存在着错误。
换句话说,申请人在提出撤销申请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而且所针对的必须是已经产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这项撤销申请只能针对那些明确被确认存在错误的审判、裁决或是调解,并且错误内容包括了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最后,关于结果性的条件,即为民事权益受到了实质损害。
这就是说,只有当相关民事权益遭受到了损失或者侵害,才会使得作为第三方
当事人的申请人有权提出撤销请求。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
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
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
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