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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流程如何

行政责任主体在接到行政补偿申请书之后,理应展开立案审理之前的全面审查,倘若经过层层确认此份申请符合行政补偿的相关规定与要求,那么赔偿责任主体就应当果断做出设立受理的决策,并且对赔偿提出者发出正式的通知。
同时,赔偿责任方应当尽快自接收到申请书的那一刻算起,在两个月的合法时限之内,依法恪守职责、承担赔偿款项的支付义务。
倘若赔偿责任部门未能在既定的时间范围内作出是否进行赔偿的决定,那么赔偿发起者有权享有自期限完整的次日开始计算,总计为三个月的申诉期,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求。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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