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在女性分娩后不满一年的哺乳期内
提出离婚诉讼,女方如无意愿
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权予以拒绝。
在此期间,由于女方并未存在重大过失,男方向法院提起
离婚之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撤销或剥夺男方的
诉讼权利,而是适度延长了
男方提出离婚的
起始时间。
若男方有意提起
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此类特殊情形一般包括孩子的亲生父亲为婚姻中的第三者或者女方具有强烈的
家庭暴力倾向,不立刻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对双方甚至孩子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等等。
在女方处于哺乳期的情况下离婚,出于哺育新生儿等实际需要,法院通常将孩子归属于女方;
反之,若女方具备如下情况,则通常将
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
(1)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有害身心健康;
(2)在具备
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未能尽到抚养责任,且父亲坚决主张
抚养孩子;
(3)除上述原因外,的确因为其他因素导致子女无法跟随母亲继续生活。
同时,父母双方亦可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就两周岁以下子女后续生活安排进行协商,但须
保证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任何不利影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