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办理离婚手续之时,任何夫妻都应该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如何分配他们的
共有财产;
如若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此时就需要由当地的政府机构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及对子女、女性的保护出发进行裁决。
值得强调的是,每个丈夫或妻子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合法的维护。
2.如果夫妻间以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他们的共有财产及
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归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当这对夫妻选择
离婚时,这些约定将取代其他规定,按照自己之间签订的协议来处理财富问题。
3.如果在离婚过程中明确了某位妇女因为抚育儿女、
赡养老人、帮助对方从事相关工作等原因承担了较多的责任而造成了经济负担,那么这位妇女有权利在
办理离婚时向他(她)的配偶请求相应的补偿,而他(她)的配偶必须给予补偿。
关于金钱上的补偿问题可由两端自行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破裂,则需交由当地政府机构判决。
4.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会导致离婚的发生:
(1)重新
结婚;
(2)与他人
同居;
(3)使用
家庭暴力手段;
(4)虐待家人;
(5)遗弃
家庭成员;
(6)存在其他重大过错。
在此类事件中无过失的一方有权提出
损害赔偿要求,其中包括物质损耗
赔偿和精神损伤赔偿。
对于每起离婚案中,由于过错行为引发的离婚损害具有不同的特殊性,因此赔偿的现金额也难以统一确定。
离婚中的
赔偿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商议做出决定,如果协商无法完成,那么最终的处置权将隶属于当地政府机构,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