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方对于共同持有的全部资产,均拥有同等程度的处置权力。
以夫和妻二人为例,他们共同
出资购置的房地产自然归属于伉俪俩的
共有财产,此外,他们对此类共有时产也享有绝对的平等处分权。
然而,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而单独将此类房地产无偿赠与他人,这无疑是对其妻子合法权益的侵害。
更为严峻的是,如果受赠人都清楚知道该房
产权属必须得到夫妇二人的共同确认,但仍表示接受,那么我们就可以判定
受让人并非善意第三方。
在此基础上,依法可宣布此赠与行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