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刻,若
当事人之间存在
共同财产,那么就应当将已经到了清偿期限的
共同债务,通过共同财产来进行清偿;
在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之后,剩余的资产则应被双方分配。
在此种情况之下,
夫妻共同债务也随之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其次,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完全
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抑或是离婚时期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任何一方都可能并不愿意提前清偿,此时便需要由这对夫妇自行协商,确定他们应该如何分担这些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
而当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时候,则由人
民法院进行最终裁决。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以及涉及到照顾女方以及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等多方面因素,裁定双方按照何种比例去承担这些
债务;
若是有其中一方经济实力较强,则可以考虑让该方独立承担全部债务。
离婚之后,倘若有一方通过清偿超出自身所分担的那部分给付款项,使得另一方得以免除对
债权人的还款责任,那么前述一方向后者请求偿还其各自所负担的部分款项,即为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
求偿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