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涉及到有未成年子女的
犯罪嫌疑人均或被告者能否获取被批准的取保候审,还需依据各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进
行权衡和判断。若此人同时满足上述法律条款中规定的(一)至(四)款所述之情形之一,并且在实际执行期间确保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威胁,则其可获得取保候审的准许。然而,若此人无法满足以上条件,或者尽管有未成年子女存在但这并不足以影响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那么他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因此,是否拥有未成年子女并非决定取保候审的唯一考量因素,而应结合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评估与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