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于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被
保释人患重症或身体残疾导致其生活无法自理者,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无法独立照顾自身及婴幼儿且对社会安全无重大危害之人;
此外,若案件已达到法定
羁押期限,但仍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则有必要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
诉讼程序能得以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