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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哪些

关于涉及侵害财产权益之行政赔偿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基于违法事实实施诸如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勒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手段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行政机关不当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不合法地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的财产,也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再次,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或者摊派费用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行政机关的其他违法侵权行为给公民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失的,亦需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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