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
犯罪,乃是指
国家公职人员出于私利故意歪曲法律规定,违背依法行政原则,在实施
征地与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滥用其权力,非法进行批准征用和占用土地之行为,只要达到
情节严重程度,便构成此项犯罪。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
刑法的
量刑标准,对此类罪犯的定罪
处罚依据如下:
对于那些因私欲滥权,
违法曲解土地管理
法规,进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或占用土地,亦或是以不正当低价将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家公职人员,只要其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而对于那些因其行为给国家或集体带来了极其严重损害后果的人,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