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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都要传讯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强硬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在未被羁押的状态下,也能顺利地接受相关部门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然而,此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必须传唤被取保候审者,仅仅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且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都不应间断。无疑,这就意味着若经办人员确有必要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询问,以便进一步推动案件的进展,那么此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然而,是否予以传唤则需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及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所必需的因素来综合考虑。因此,是否传唤被取保候审者并非由本条款直接规定,而应由负责侦查的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独立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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