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后,是否有可能再度被
传唤回归司法流程中,主要还需视案件的详细情况及其所处的法律程序进度而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如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
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工作未曾间断,且未发现存在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被取保候审者通常是无需再被传唤回来的。然而,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或者取保候审的时限已经到期,则应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者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这就意味着,如果案件的发展状况出现了新的变化,或者取保候审的时限已到,被取保候审者有可能需要再次被传唤回来,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因此,被传唤与否最终还是要依据案件的实际进程以及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