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承诺原则在研究
盗窃罪领域内并不适用。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盗窃罪的判定标准主要涉及到对公有以及
私人财产的
非法侵占,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或者存在诸如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
扒窃等特殊情况。推定承诺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境中,法律会假设某个人具有某种特定的意图或者已经明确知晓某个事实真相,无需借助直接的
证据加以证实。然而,对于盗窃罪而言,其主观方面的要素在于
行为人具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这就需要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动机驱使、目的追求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而非仅仅依赖于推定承诺原则。因此,在对盗窃罪进行认定时,推定承诺原则并不能作为唯一的评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