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使用父母之名称购得车辆时,需依据实际的资金投入状况判断其归属权为何种性质的
夫妻共有财产或个人资产。
倘若该车辆系采用夫或妻单方面的
个人财产所置办,则应被认定为属于个人民产,在此情况下,另一方
当事人无权就此部分进行分割处理;
反之若为夫妇双方共同投入的婚后家庭财富购买此车,则车辆可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配偶方有权参与其中的分割事宜。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