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人制企业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其必须包含两个或多个合伙人,且所有合伙人需依法对企业承担
无限责任;
其次,该企业还需具备书面
合伙协议作为经营管理依据;
再次,每个合伙人都需向企业实际缴纳一定数额的
出资;
第四点,企业需要拥有自己独特的名称以便于识别;
此外,还需要具备开展合伙经营活动所需的经营场所及必要设备条件等;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备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而那些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被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士则不得加入此种类型的
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
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