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明确规定,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点上,某位员工被依法
逮捕,但他(她)具备接受取保候审的资格,如其所
犯罪行可能导致的
刑法判决较轻、其自身在
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或者他(她)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亦或是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该员工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的处理结果将取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
法规来作出决定,以确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