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员能否得以进行取保候审,需基于实际状况予以详细考量和分析。若业务员涉及到相关
违法行为,同时也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如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执行
附加刑,或是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等较重
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或者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亦或是
羁押期即将到期,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之中,仍需通过取保候审来推进调查工作,等等。在此种情况下,业务员是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然而,如果业务员并不具备上述任一条件,便无法推行
取保候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