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
盗窃罪得以成立的所有必备要素,主要包括侵犯并占有他人财产、在主观意识中存在着恶意占据他人物品的意图,以及在现实情况下完成了实际性的盗窃行为等等。然而对于那些在无意间拾获到他人丢失之物的情况来说,只要其行为并不满足上述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那么通常就不会被认定为盗窃罪。然而,如果拾取者在拾得物品时已经清楚地知道这是他人的财物,并且还怀揣着恶意占据的意图,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侵占罪。侵占罪即是指没有合法权利却擅自占据了原本应该由其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而且这类
窃取的金额超过了一定的标准,同时又拒绝归还给原主人的行为。如果拾取者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
构成要件,那么他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犯有侵占罪。因此,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所涉财物的性质以及其价值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