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界定,所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是指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或者实质性协助的行为,在
情节严重时将会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倘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则该单位将面临
罚金刑罚,同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会按照个人
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若在此过程中还触犯了其他
犯罪行为,那么将依据
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款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