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的明文规定,适格于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包含可能会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惩处的状况,以及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并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等等。若
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从理论上来讲,他们均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仍须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