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致使侵占公共或
私人财产达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者,应视为“情节较重”。就
犯罪数额而言,该案被告侵占金额(即
盗窃数额)高达3800元,位于“
数额较大”的范围之内。依照相关司
法规定,对于盗取公私财产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
行为人,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并处或单
处罚金。因此,针对此起盗窃3800元的案件,法院有可能对被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或单处
罚金。至于具体的刑期以及罚金数额,则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