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述明文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据此可知,虽然在实践中,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最终被判处实体
刑罚者而言,从初获取保候审直至判决正式生效之日,时间通常会远远超出十二个月之界限,但这主要还是取决于案情的复杂性、
司法机关侦查、
起诉与审判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法院审理案件所需耗费的法定时限等诸多因素。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发现不应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解除该项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