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针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
保释的申请,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中往往难以获得批准:
首先,
行为人所涉及的罪责可能仅为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但是其却具有
累犯、作为
犯罪集团首脑或者存在其他极端恶劣情节等因素;
其次,如果行为人可能面临的
刑罚是
有期徒刑以上
处罚,但是对其实施保释则可能导致社会安全受到潜在威胁,比如行为人的犯罪手法极其残忍、犯罪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等等;此外,如果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然而其所涉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或者存在其他不宜进行保释的特殊情况;同样地,对于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若其所涉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或者存在其他不宜进行保释的特殊情况;
最后,即使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存在其他不宜进行保释的特殊情况。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很可能无法获得保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