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团体性
盗窃构成盗窃罪的一种独特表现类型。对于团体进行额度较高的盗窃活动,以及如多次实施盗窃、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携带有武器进行行窃、秘密
窃取的情况,该团体中涉案人员将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且需要额外承担
罚金的
处罚。若该团体的盗窃数额足够巨大,或者涉及到其他更为严重恶劣的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累犯,则该团体中的涉案人员将会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同时承担罚金的处罚。如果这一群体的盗窃数额达到极大,以至于涉及到了诸如
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更加严重的情况,其涉案人员可能将面临有期徒刑十年及以上,甚至是无期
徒刑,并附加缴纳罚金或者没收
个人财产作为惩罚。因此,当法院对这一类的集团盗窃案进行裁定时,通常会依据具体的案情特征以及团体中每一位涉案人员的罪行事实、行为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做出适度而合理的判决。若是此团体中的涉案人员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条款中所述的范围,那么法院就极有可能为他们施加相应程度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