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均可成为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首先,对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
其次,对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群体;再者,对于虽然意图
犯罪但尚未实施,并自愿到公安机关
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对于
取保候审后能够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并且提供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至于有
自首情节的
初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必须视具体案件的情节和法定条件而定。若其自愿选择
自首,符合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且无其他严重
犯罪行为记录,仅凭这一点就已满足了部分
取保候审的条件。然而,最终是否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仍需由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