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具有有权利对符合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准许取保候审。但是,此项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
办理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间限制。在一般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办理时间会受到具体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收集的进展、
审查起诉的进程、法院审理的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