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憲法在第二百六十四條中的明文規定,對於盜竊行為的刑罰裁決,主要依賴於盜竊他人公私財產的價值高低及其間發生的次數較多、入室盜竊、攜帶武器盜竊、扒竊等情況。若涉及到的盜竊物件僅為小型物品,則需進一步評估其價值是否達到了“額度較大”的標準,並且還應考慮是否存在其他的加重
量刑事由。倘若小型物品的盜竊價值尚未達到“額度較大”的標準,並且沒有其他的加重量
刑事由,根據此法律條款,可能導致該行為不構成
犯罪,或者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留或管束,並且可以附加或單獨處罰金。然而,如果小型物品的盜竊價值已經達到了“額度較大”的標準,或者存在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武器盜竊、扒竊等情況,根據同樣的法律條款,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以附加或單獨處罰金。而如果小型物品的盜竊價值特別高昂,或者存在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根據同樣的法律條款,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無期
徒刑,並且可以附加或單獨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因此,具體的刑罰裁決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實際情況和情節來確定。如果小型物品的盜竊價值相對較低,並且沒有其他的加重量刑事由,那麼可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可能會被判處較輕的刑罰。但如果價值較高或者存在其他的加重量刑事由,那麼可能會被判處較重的刑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