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人
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抑或是公安机关,只要认定某一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特定条件,均有权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法律措施。换言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应将已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具体而言,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较轻
刑罚处罚,或者身患严重疾病,亦或是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检察机关都可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此外,当
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审结之时,检察机关同样具有决定是否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权力。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在案件审查阶段,检察机关确实拥有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收监取保候审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