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载明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在以下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和保障: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处或并用
附加刑;
其次,有可能因犯某项罪行而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但只要取保候审不致引起社会安全的威胁,便可以采取此措施;再次,若
犯罪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正在哺乳其新生婴儿,只要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的隐患,也可以考虑实施这一措施;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
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可以考虑为他们提供取保候审的保护。这些都是现行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所做出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