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其含义是召集众多人群力,试图阻止国家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对已经被收买的儿童进行援救和保护的严重
违法行为。
本罪属于典型的行为性质
犯罪,即只要
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实施了聚众或组织多人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人员,有效地进行解救被收买儿童事务的行为,即可被认定为犯罪,并应由当地的公安机构依法进行深入调查和严肃处理。
《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