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触犯
贪污罪的行为,应依据具体情节的轻重程度,适用不同的
处罚标准。
具体如下所述:
(1)贪污
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较为恶劣情节者,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附加处
罚金。
(2)对于贪污
数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对于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拥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附加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并且,如果数额特别巨大,还导致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了特别重大损失,则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是
死刑,同时还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符合前述情形的前提下,若罪犯因违反第一条所述之规定而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那么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罪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之后,依法适用减为无期徒刑这一
刑罚措施,同时作出
终身监禁的决定,且此种情况下,罪犯不得再申请
减刑或
假释。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