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出让期限的最高限定为以下几种使用目的:
1.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七十年;
2.用于制造工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五十年;
3.用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以及体育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五十年;
4.用于商业、旅游业以及娱乐产业等服务行业设施建设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四十年;
5.用于综合性质或其他用途设施建设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五十年。
《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