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形式主要包括
抵押、
质押、留置以及
定金等四大分类,其中留置作为法定的担保手段,由
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范行使
留置权位,无需双方
当事人事先达成约定。
而其他四大担保形式则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是一种基于契约设立的担保措施。
首先,
保证金是指保
证人与债权人商议,若
债务发生未清偿的情况,保证人便遵照先前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抵押是一种意为使
债务人或第三者并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权,从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倘若债务未能按时偿还,依据《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对此财产进行评估或委托拍卖行、寄售商店对该财产进行出售,以所得之收益用以优先偿还其债务。
再者,质押是表示使债务人或第三者将其所拥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用,以此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同样地,若债务不能按约偿还,依据《民法典》的条文规定,债权人可将此动产或权利进行估值,亦或是委托拍卖行、寄售商店对其进行销售,并从中获取的资金优先用于抵偿债务。
最后,定金指的是在合约签订或执行前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的担保形式。
那向对方做出定金支付的被称为定金交付方,而获得定金的那一方就叫做定金接受方。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