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以下任意状况之一时,支付
抚养费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减少甚至豁免应尽之
抚养责任:
首先,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因长期患病以致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或丧失劳动力,导致其经济来源匮乏,经核实后确无能力按照原有达成的协议规定或者司法裁判来全额承担
抚养义务;
然而其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却具备经济实力,足以保障其正常生活所需。
其次,当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出于
刑事处罚等原因而需转向服刑阶段,从而暂时失去提供抚养费用的能力。
再者,若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选择再次缔
结婚姻生活,并且孩子未来的继父母愿意负担其经济义务中的部分或者全部生活费以及教育费时,也可视为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因此类事件影响其经济状况而发起减免申请的正当理由。
最后,当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的个人收入显着减少,生活条件恶化时,亦可参考以上情节提出减免申请。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