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要
宣布破产,必须依次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
企业法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已到期
债务的偿还义务;
“无法清偿”是指债权方要求清偿的到期债务,因为其丧失了全部或部分的清偿能力而导致实际情况下无法予以偿还的经济现象。
其次,公司的剩余资产资源明显无法满足所有负债的支付需求,或者企业明显存在着资金匮乏无力偿付的情形。
《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