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际,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必须依照如下处理原则进行:
首先,若该房产乃夫妻任意一方于婚前支付全部
购房款项并取得全部
产权证明文件的,那么此房产理应归属于购买者,作为其
婚前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在此情况下,
离婚之时,对方无权对该房产提出任何权益分配主张。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中的某一方独自使用自己婚前所拥有的财产购置了房产,则该房产同样应被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在面临离婚时,另一方不得对此房产提出任何权益分割请求。
另外,如果在婚姻持
续期间,由某一方先负责租住该房产,
然后再由夫妻双方共同动用
共同财产来支付后续的购房款,并且按照规定办理了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某一方名下的手续,此时,这处房产便应当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倘若在婚姻过程中,夫妻双方共投入资金(包括贷款)购
买房产,那么这个房产应被确认为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之际,一般按照平均分割的方式进行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