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已获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需严格遵守如下家庭内行为规范:其一,须恪守法律、行政
法规,全力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二,根据相关考察机构的具体要求定期汇报自身活动状况;其三,须遵守考察机构针对来访客人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其四,如有必要离开发源地所在城市、县城乃至改变住址,均应事先取得考察机构的明确批准。这便表明在
缓刑执行期内,不断保持和考察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对于任何可能引发重大变化或活动,必须获取考察机构的明确许可方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