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严格规定,颠覆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通过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来侵犯女性的人身权利,而在这个过程中,
行为人的身份、社会地位以及职业等因素并不会对该罪行的成立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此,颠覆罪行的成立与否并非取决于行为人所拥有的特殊身份,而是完全取决于其实际实施的
犯罪行为本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