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法律规定,强行猥亵、
侮辱罪行得以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需通过
暴力、威胁以及其它不当手段对他人进行强制性的猥亵或者侮辱女性。在此基础上,若女方表示同意,则通常不会被视为构成该罪行。然而,倘若该同意企图采用恐吓、欺骗、误导等非法手段获取,或者女方因精神或身体受限导致其无法真实地表达同意,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构成强行猥亵、侮辱罪行。在实践事件中,是否构成
猥亵罪行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其中包括
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女方的同意情况、是否存在恐吓或非法手段等多方面因素。若女方的同意是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即便她事后改变主意,一般来说也不能被判定为构成猥亵罪行。反之,若女方的同意是非法的,那么即便是在事后得到了她的同意,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强行猥亵、侮辱罪行。因此,女方的同意是否合法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猥亵罪行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若女方的同意是合法且自愿的,那么就不构成猥亵罪行;反之,若女方的同意是非法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猥亵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