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教唆他人进行
犯罪活动的行为,应依照其在
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予以惩处。倘若被教唆者并未实际实施被教唆的罪行,那么针对该
教唆犯而言,可考虑减轻或免除相应的
刑罚惩罚。因此,对于
受贿罪的
教唆犯罪未遂案件,应当根据教唆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表现和所起的作用,来确定他们应当承担的
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如若被教唆者最终未能实施受贿罪行,则对教唆犯可酌情给予从轻或
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
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