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文规定,
贪污罪的实施主体主要涵盖了
国家工作人员及部分接受国家机关、国有
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所委托执行和管理国有财产事务的个体。然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若在职业岗位中
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诸如侵占、
盗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取得公共或国有的财富,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贪污罪。因此,需要明确指出,除却一些特定条款或特殊情形外,普通公民一般不会涉及到贪污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