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即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有责任对其是否仍需继续
羁押进行严格审查。若经审查发现无需继续羁押,检察院则应依法提出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相关部门应在收到该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
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据此,倘若
刑事拘留时间已达三十日,且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慎评估后认定无须继续羁押,那么便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相关部门也必须在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如若在此期间未能收到任何回复,可能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