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符合特定情形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聚众赌博,可能构成赌博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赌博的认定可从以下方面判断。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的。此外,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属于聚众赌博。符合上述任一情形的,可能构成赌博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果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认定聚众赌博需依据法定情形判断,符合条件的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应远离赌博并积极举报此类行为。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
5.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若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即可能构成聚众赌博相关犯罪,行为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此类行为时,公民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提供证据线索配合调查工作。
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远离赌博活动,避免参与或组织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防止触犯法律底线。
法律分析: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可认定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是指从赌博活动中直接获取的利润,累计数额满足该标准即符合条件。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形。赌资包括赌博过程中参与者实际投入的资金、用于赌博的筹码对应的金额等,累计数额达标即可认定。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可认定为聚众赌博。参赌人数以实际参与赌博的人员数量计算,累计达到该人数标准就会被纳入认定范围。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的,属于聚众赌博。此类行为需同时满足组织人数和收取费用两个条件,跨境赌博的组织行为同样会被依法认定。
(5)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可认定为聚众赌博。网络赌博相关的组织或代理行为,无论是否有现场聚集,均符合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
提醒:
若存在上述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如已涉及相关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一)判断抽头渔利数额。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可认定为聚众赌博。
(二)判断赌资累计数额。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所有赌资的累计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形。
(三)判断参赌人数累计。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符合聚众赌博的认定条件。
(四)判断组织境外赌博情况。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会被认定为聚众赌博。
(五)判断网络赌博相关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也属于聚众赌博的范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专业解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组织并吸引很多人参加赌博并借此盈利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定为赌博罪,这在民间也被叫做“聚众赌博”。具体如何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参赌人数、赌博资金额和抽成金额等因素。而聚众赌博则是指组织和引导很多人进行赌博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专业解答匿名举报聚众赌博有多种方式:可拨打公安、政府热线或报警电话;发邮件至公安局邮箱;邮寄信件给公安局;在公安或网安局网站在线举报;在社交媒体上曝光并标明“匿名举报”;使用公安部推出的APP。举报前需提供确切的赌博信息,如时间、地点、人员等。举报时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会泄露。聚众赌博违法,应积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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