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义,要构成本罪须采用强制力、威逼或其它诸如恐吓、恫吓之类不道德的技巧,去压制并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若两者间能够达成共识,也即预设的
暴力、威胁等手段已不复存在的话,此时便无法成立此罪。故依现行法律制度而言,在双方自愿且无任何强迫情形的条件下,本罪即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