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强制措施专题 > 刑事拘留37天能提前结束吗

刑事拘留37天能提前结束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若公安部门判定需对其所拘留之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或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此类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则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刑事拘留37天能否提前结束,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若公安部门能够在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内(包括可能的延长)顺利完成相关程序,且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部门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同时,如果被拘留者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也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反之,若公安部门未能在37天内完成审查批准程序,且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过程中或作出决定前尚未达到37天的时间限制,那么被拘留者可能仍需继续等待审查批准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7-2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