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条款规定,是否能被赋予
缓刑处置权,主要是由多方面要素共同决定的,包含了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以及
缓刑执行对其所在社区的影响等等。若徐虹涉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违法行为被确认为
刑事犯罪,并且满足以上提到的
缓刑适用标准的话,从理论层面来看,她是有可能获得缓刑处置的。然而,实际是否能够得到缓刑处理,还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定来确定。假如徐虹在接受
公诉之前,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
赃款并
赔偿受害者损失,以尽可能降低损害后果的发生,这或许可以被视为其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进而有助于法院做出缓刑判决的决定。但是,最终能否获得缓刑处理,仍然要视乎整个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法院的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