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驾驶者或乘客涉嫌构成交通
肇事罪的情况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违反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导致
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身健康受到严
重伤害或永久性
伤残,甚至
致人死亡,或者公共及
私人财产遭受极其重大的不利影响和损害;其次是
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驾车人或乘客选择逃离现场而非配合调查此事,这种情况称之为“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再有就是在
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伤员进行及时救治,从而导致
受害人死亡的悲剧发生,则可以称之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此类现象,相关人员如驾驶员或乘客可能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面临着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严厉
处罚;如果其
犯罪行为情节极为恶劣,或者因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频繁出现,那么他们还要承受更为严峻的惩处,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为逃逸行径导致受害人在接受治疗途中不幸遇难,这种情况无疑将带来最为严重的后果,驾驶员或乘客将面临最长期限为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