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以职务便利,私自将所在机构之财物据为己有的不法行为。此条款已明确提示,若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的
公职人员以及被
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
执行公务的员工出现类似行径,应按照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与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因此,若国有企业的员工
滥用职权,
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且
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标准,则该行为极有可能构成
职务侵占罪。然而,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国有单位中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应依据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非直接援引第二百七十一条。故而,国有企业本身并未涉及侵占罪,但其员工如滥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则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相关
罪名。至于是否构成
犯罪,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细节,结合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