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明确规定,罪犯以及被告在被依法实施
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旧需要承担起对其继续
羁押是否具有必要的审查职责。换言之,当涉及到任何罪犯或者被告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接下来的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对于这些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工作,并且根据审查所得到的结果,向
司法机关提出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建议。因此,在
刑事案件中,从
拘留阶段进入到
批准逮捕阶段的时间,应该严格控制在逮捕行为发生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