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倘若在实施
绑架行为的过程中,有意杀害了
被绑架人,抑或是蓄意对被绑架者施以严重
人身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那么此种情况应依据法律对此条款进行重新审视和严肃处理,从而将相关罪犯判处更为严厉的惩罚。依照这条法律原则来看,实施绑架之后再行杀人无疑是需判定为绑架
犯罪的,这不仅可能导致罪犯被判处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的严厉判决,而且还将涉及没收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等严厉的经济制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
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